非法捕捞不足百元3公斤鱼 两男子被依法追责并承担生态补偿费

北青网   2023-04-28 10:57:24

原标题:非法捕捞不足百元3公斤鱼 两男子被依法追责并承担生态补偿费

朋友小聚,一起邀约着去捕捞几条鱼,能犯多大罪?对生态平衡会产生多大影响?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案件提醒大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情 两男子非法捞鱼3公斤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7月4日21时许,陈某邀约张某到安宁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湖景区旁螳螂川河道内,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其中,陈某负责电鱼,张某负责提桶装鱼。当日22时许,二人被安宁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经对二人非法捕捞物进行现场查看称量,二人捕捞的鱼类为鲤鱼、翘嘴鱼等,共计3.31公斤,价格被认定为78元。经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查获的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判决 分获拘役并承担生态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因二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和影响了长江流域螳螂川安宁段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由被告陈某、张某分别承担生态补偿费1560元,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释法 非法捕捞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农业农村部下发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区域。

所谓禁渔期,指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所谓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

所谓禁用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有36种渔具被认定为禁用工具,如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插网陷阱、拖曳齿耙耙刺、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法官提醒,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去触碰法律红线,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守护绿水青山,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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